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芙恢执字第41号
申请执行人周次强。
申请执行人喻伏奇。
被执行人李光泽。
被执行人赵祖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光泽、赵祖明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光泽、赵祖明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光泽、赵祖明的存款、收入162357.37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山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