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株中法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云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
法定代表人胡智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文革,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执行人株洲湘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勇,男,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人株洲市云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湘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补偿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的(2012)株仲裁字第014号裁决书,该裁决书裁决,由株洲湘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株洲市云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投资补偿款及借款1275000元以及仲裁费23214元。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云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湘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16日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用玻璃406厢、面积93870m2,每平方米以7元的平均价格,共计款项587090元,抵付部分执行标的款。尚余款项716124元,申请人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并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株洲仲裁委员会(2012)株仲裁字第01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可再行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建胜
审判员 高辉雄
审判员 陈 程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