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苏诉执字第152号
申请执行人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
被执行人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制作的(2010)苏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于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至今未履行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某银行存款2915元(含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2915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沈宏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钟 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