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蒸民一初字第564号
原告游某某,男,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初中文化。
被告尹某某,女,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初中文化。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某于2012年8月23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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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谭建宝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祝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