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天民初字第1198号
原告杨倩,女,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代理人廖成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红宝,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民康医院,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仁寿泉,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倩诉被告长沙民康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倩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民康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倩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倩撤回对被告长沙民康医院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杨倩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泽春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