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益法民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迎国。
委托代理人潘子龙,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益阳市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曾仲青,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科,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杨迎国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沅江市人民法院(2011)沅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迎国又以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于2012年8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迎国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迎国撤回上诉,双方仍按原判决执行。
减半后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上诉人杨迎国负担。
审 判 长  孟令球
审 判 员  陈洪祥
代理审判员  刘德芳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