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浏执字第975号
申请执行人罗柏平,男,汉族,1971年7月5日出生,住浏阳市。
被执行人欧阳高明,男,汉族,1967年9月2日出生,住浏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浏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8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欧阳高明银行存款1.1037万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余园静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