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412号
申请执行人孔罗珍,退休工人。
被执行人唐红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唐红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其于2012年6月19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孔罗珍水泥款370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负担诉讼费363.5元及执行费用450元。但被执行人唐红波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红波银行存款395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军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