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天执字第86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春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中意路729号长沙市设备交易中心B区。
法定代表人章国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曹晖,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凤凰县阿拉营镇和平居委会宿舍。
申请执行人湖南春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8日经本院审结,该(2010)天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首付款88348.8元和带点租金182700元,追索债权而发生的费用5000,延迟履行的双倍债务利息14032元(从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12年1月13日止),诉讼费5515元,执行费4115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法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天执字第86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枚
审 判 员  陈立军
代理审判员  荆 钊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童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