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345号
申请执行人黎德安,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肖志勇,农民。
被执行人周娟,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4日向二被执行人肖志勇、周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黎德安因债权转让产生的欠款本金423585.37及从2010年1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受理费7654元、公告费800元及本案执行费7397元。逾期,二被执行人肖志勇、周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志勇、周娟的银行存款507208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军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