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
(2014)临刑执字第74号
艾余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于2014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艾余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艾余良缴纳罚金款人民币二万元,现被执行人艾余良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作出的(2012)临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艾余良附加刑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