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天民初字第1762号
原告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现代制造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罗瑞祥。
被告杨俊豪,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俊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俊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俊豪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长沙佳能通用泵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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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陈泽春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