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芙民初字第3160号
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路新世纪体育城回龙苑十一层。
法定代理人全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莉莎,女,该公司职工,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周建民,男,195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先予执行申请费2000元,合计2440元,由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罗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