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恢执字第36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被执行人李论。
被执行人杨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论、杨萍发出执行通知、申报财产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论、杨萍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论、杨萍的存款、收入600538.0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志山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