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50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
被执行人姜志礼。
被执行人张兴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姜志礼、张兴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一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9713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本案受理费2121元和本案执行费4242元,但被执行人姜志礼、张兴印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志礼、张兴印银行存款223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2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强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