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508-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
被执行人姜志礼。
被执行人张兴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姜志礼、张兴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一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9713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本案受理费2121元和本案执行费4242元,但被执行人姜志礼、张兴印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因被执行人姜志礼、张兴印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姜志礼、张兴印所有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姜志礼、张兴印的银行存款22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强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