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武执字第287号
申请执行人李雪桃。
被执行人李辉。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武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辉之父李先杰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职工,离异,其与前妻生有二子,大儿子李光忠,次子李辉。李先杰于2010年8月7日因病死亡,生前李先杰有座落在常德市武陵区朗州小区贾家湖A4栋301号的房屋一套。其次子李辉对该房屋享有部分法定继承权,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防止标的物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3条、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辉所继承父亲李先杰座落在常德市武陵区朗州小区贾家湖A4栋30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为:0078194)。
二、查封期限为2年(从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刘 政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曾献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