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天民初字第1499号
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郑玉姬。
被告张庆虎,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杨森,女,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庆虎、杨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庆虎、杨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庆虎、杨森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888元,减半收取8444元,财产保全费4750元,共计13194元,由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泽春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