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606号
原告郴州市北湖区誉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湖区万华岩镇企业办农机站内。
法定代表人廖效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谢春生,男。
原告郴州市北湖区誉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春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郴州市北湖区誉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北湖区誉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北湖区誉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袁 刚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欧阳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