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50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
被执行人姜志礼。
被执行人张兴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县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姜志礼、张兴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息350787.8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本案受理费3281元和本案执行费5161元,逾期,被执行人姜志礼、张兴印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0年9月7日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权利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志礼、张兴印迅速偿付所欠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欠款本息350787.8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本案受理费3281元和本案执行费5161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恢复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理应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现了被执行人姜志礼、张兴印的有关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志礼、张兴印银行存款45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益4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强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