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张定民执字第138号
申请执行人杨春霞,女,,住桑植县凉水口镇夏家峪村。
被执行人穆新,男,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铁路小学家属区6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的(2012)张定法民一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穆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穆新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穆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穆新系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怀化机务段职工,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穆新在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怀化机务段的每月工资收入1500元,直至扣满22000元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宏学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