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天执字第187-1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湖南嘉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5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彭程,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建林,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益阳林芳旅游资源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火焰开发区8组。
被执行人袁雪芳,女,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益阳林芳旅游资源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火焰开发区8组。
被执行人夏立斌,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益阳林芳旅游资源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泥江口居委会双江路。
被执行人何志斌,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泥江口镇石子塘村翻身湾村民组。
上述申请执行人湖南嘉宇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建林、袁雪芳、夏立斌、何志斌典当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1日经本院审结,本院作出的(2010)天民初字第2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建林、袁雪芳、夏立斌、何志斌的银行存款178263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袁 勇
审 判 员 聂洪祥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