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天民初字第1535号
原告张华转,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系长沙市天心区和盛建筑器材租赁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谢宜兰,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才铁,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湖南鸿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蔡锷北路425号(汇友大厦701房)。
法定代表人李月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转诉被告湖南鸿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转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鸿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华转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华转撤回对被告湖南鸿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财产保全费970元,共计2032.5元,由原告张华转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泽春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