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天民初字第637号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593号湖南国际金融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涂光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傲霜,长沙市湘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伟卓,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
被告周海萍,女,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
被告长沙泰祥咨询有限公司(原长沙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三湘中路恒达花园5-1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肖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诉被告吕伟卓、周海萍、长沙泰祥咨询有限公司(原长沙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伟卓、周海萍、长沙泰祥咨询有限公司(原长沙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撤回对被告吕伟卓、周海萍、长沙泰祥咨询有限公司(原长沙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95元,减半收取2547.5元,财产保全费1785元,共计4332.5元,由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泽春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