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天民初字第933号
原告谢艳辉,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代理人曾强,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勋,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仰天湖教育集团青园小学,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韶高路青园社区青园小学。
法定代表人王雅敏,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衡,湖南泰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艳辉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仰天湖教育集团青园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艳辉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仰天湖教育集团青园小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艳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艳辉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仰天湖教育集团青园小学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艳辉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泽春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