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县执字第859-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
被执行人谭文礼。
被执行人大连顺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太平办事处柳家村。
法定代表人宁敏,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县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谭文礼、大连顺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垫付款616000元,违约金100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9754元和本案执行费9568元,但被执行人谭文礼、大连顺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大连顺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三一”牌SY5415THB-48型混凝土泵车壹台。本院在2012年6月委托湖南省拍卖公司对被执行人大连顺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三一”牌SY5415THB-48型混凝土泵车壹台进行了拍卖,经2012年6月14日、26日二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参加竟买而流拍。但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582700元以物抵债接受上述该台泵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大连顺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三一”牌SY5415THB-48型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作价15827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抵偿债务。
二、上述该台“三一”牌混凝土输送泵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转移至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