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芙恢执字第51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被执行人石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芙民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石威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石威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石威的存款、收入905164.2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志山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