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芷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刘国权,男,住芷江侗族自治县梨溪口乡。
被执行人刘国齐,男,住芷江侗族自治县梨溪口乡。
被执行人吴天云,男,住芷江侗族自治县梨溪口乡。
刘国权与刘国齐、吴天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本院(2011)芷民林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第一项确定刘国齐赔偿刘国权林木损失费668元,吴天云赔偿刘国权林木损失费607元。权利人刘国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2年6月28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刘国齐向刘国权一次性支付人民币668元,吴天云向刘国权一次性支付人民币607元,申请执行人刘国权自愿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芷民林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兴亮
审判员 李光辉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