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蒸民一初字第403号
原告衡阳县创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新正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可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伟东,湖南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再兴,男,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衡阳县人,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县创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再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县创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县创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财产保全费300元,合计532元,由原告衡阳县创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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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谭建宝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祝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