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1105号之一
被执行人:田阳,男,汉族,1987年8月9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被执行人田阳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703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5月12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田阳账户上划拨了56万元,其中52万元的罚金已全部追缴完毕,4万元违法所得也已上缴国服,被执行人田阳还需退缴违法所得473772.88元。对被执行人田阳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同时对被执行人田阳的房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等线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田阳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703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孙建平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阳阳
代理书记员  肖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