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天民初字第694号
原告长沙方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桂井村280号。
法定代表人马小梅,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阳亮,长沙鑫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专红,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代理人文灿跃,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方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专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方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专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方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方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专红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沙方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泽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