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天民初字第746号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593号湖南国际金融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涂光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傲霜,长沙市湘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钦,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诉被告张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撤回对被告张钦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承担。
审 判 长  陈泽春
人民陪审员  毛 频
人民陪审员  靳美姣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