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芙民初字第1939-2号
原告: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哲,湖南湘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五一中路省邮电通信指挥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甲初,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与被告湖南省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杜某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
人民陪审员 喻方芳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