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天执字第271-1号
申请执行人徐历文,女。
被执行人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上述申请人徐历文与被执行人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0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长中民二终字第2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5479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袁 勇
审 判 员 聂洪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