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执字第799号
申请执行人傅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干警。
被执行人龚建平,长沙市公安局干警。
被执行人郭志坚。
申请执行人傅焰与被执行人龚建平、郭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的(2010)芙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在该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志坚名下的位于长沙县星沙镇东门尚苑小区1106、1××4号房产一套(权证号为:长房权证星沙字第××号)。2011年9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傅焰与被执行人龚建平、郭志坚于2012年6月8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龚建平、郭志坚所欠申请执行人傅焰借款本金7125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龚建平、郭志坚于当日给付150000元(此款已给付),余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由被执行人龚建平、郭志坚从2012年7月开始,于每月13日前给付20000元,直至本金及利息全部还请。申请执行人傅焰于当日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志坚名下的位于长沙县星沙镇东门尚苑小区1106、1××4号房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星沙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强
审判员 邹 辉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余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