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武执字第152-1号
申请执行人江小明。
被执行人郭红。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武刑重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郭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红的银行存款3154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刘 政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曾献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