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益赫民保字第4号
申请人李明,男
被申请人益阳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破产清算组)。
委托代理人欧钢,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益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李明与被申请人益阳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破产清算组)债权转让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李明于2012年5月22日向益阳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暂缓办理相关人张再华、任迎伟、胡辉、夏虹、范卫平、杨贤坤、范征、包阳平、田平辉、吴开榜、文明、喻胜利、何鹏、李良杰、徐仁贵等15户购房户分户土地使用证,并冻结上述相关人应付申请人李明受让债权的尾欠款。2012年5月28日益阳市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申请提交本院审查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就因财产保全可能使被申请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以现金2万元向法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李明财产保全的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益阳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破产清算组)所有的国土使用证(证号为益国用(2008)第d00125号)中应办归案外人张再华、任迎伟、胡辉、夏虹、范卫平、杨贤坤、范征、包阳平、田平辉、吴开榜、文明、喻胜利、何鹏、李良杰、徐仁贵等15户购房户分户土地使用权。
三、冻结张再华所有的产权证号为710002693号、任迎伟所有的产权证号为710002626号、胡辉所有的产权证号为710004311号、夏虹所有的产权证号为710002648号、范卫平所有的产权证号为710002633号、杨贤坤所有的产权证号为710003529号、范征所有的产权证号为710003534号、包阳平所有的产权证号为710002479号、田平辉所有的产权证号为710002695号、吴开榜所有的产权证号为710003547号、文明所有的产权证号为710002630号、喻胜利所有的产权证号为710002484号、何鹏所有的产权证号为710002652号、李良杰所有的产权证号为710004309号、徐仁贵所有的产权证号为710003533号等15户的房屋所有权。
四、申请人李明如果申请有误,则由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益阳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破产清算组)及案外人张再华、任迎伟等15户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科举
审 判 员  何建新
审 判 员  欧建强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罗益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