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427号
原告郴州市和谐法律信息服务中心,地址:国庆南路47号。
负责人邵田启,男,该中心负责人。
被告王黎,男,汉族,无业。
被告罗丽平,女,汉族,无业。
原告郴州市和谐法律信息服务中心与被告王黎、罗丽平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郴州市和谐法律信息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和谐法律信息服务中心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和谐法律信息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郴州市和谐法律信息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袁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