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天民初字第1209号
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一路1144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荣华,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
被告蔡良君,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陈斌,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蔡良君、陈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良君、陈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良君、陈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财产保全费1800元,共计4370元,由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泽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