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武执字第240-1号
申请执行人周志辉。
被执行人刘开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武民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书和(2009)常民一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开保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开保的银行存款273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朱文红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杜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