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雨法执恢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谭焯超,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湘潭市人,个体户,住湘潭县。
委托代理人盛勇虎,男,1970年9月3日出生,住雨湖区
被执行人王茬明,男,汉族,1978年4月2日出生,湘潭市人,个体户,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向娟,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湘潭市人,个体户,住湘潭市雨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焯超与被执行人王茬明、向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谭焯超与被执行人王茬明、向娟于2013年4月11日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王茬明、向娟尚欠申请执行人谭焯超借款本、息金980000元,如王茬明、向娟自愿在2013年4月17日前支付900000元,谭焯超同意放弃其余部分利息;二、如王茬明、向娟未按上述条款履行,则王茬明、向娟自愿将其位于湘潭市雨湖区窑湾街道韶山西路黄花塘22号龙凤佳园6栋1单元房屋(产权证号:潭房权证湘潭市字第××号,国土证号:潭国用2008第××号)作价980000元抵偿给谭焯超(由法院下裁定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相关过户费用由谭焯超负担),双方债权债务就此了结;本案执行费15880元由被执行人王茬明、向娟负担(如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第二条履行,则谭焯超自愿负担)。此后被执行人王茬明、向娟已按双方达成的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湘潭市湖湘公证处作出的(2012)湘潭湖证执字第014号公证执行证书确定的公证执行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卫兵
审判员  向海洋
审判员  苏 刚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7.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