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武执字第113号
申请执行人熊以顺。
被执行人代兴民。
被执行人代正焕。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武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代兴民、代正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代兴民、代正焕银行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志祥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