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30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月湖小区3栋305房。
负责人朱竟成,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175-4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星,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30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支付货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67965.5元,支付本案诉讼费12437.5元和本案执行费6506元,但被执行人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690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