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天民初字第937号
原告吴亚平,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代理人廖运筹,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劳动西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亚平诉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亚平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亚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亚平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吴亚平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泽春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