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武执字第39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
负责人刘启荣。
被执行人王力。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已申请立案执行与被执行人王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1)武执字第467号,该案仍未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的本次申请执行行为属恶意重复立案,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立案的(2012)武执字第398号民事执行案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附:(2011)武执字第467号执行案强制执行申请书、立案审批表、受理案件通知书各一份。
审 判 长  邓二喜
审 判 员  杨冬初
代理审判员  盛 辉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