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长中民一终字第07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钟庆云,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应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康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0)芙民初字第2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康某于2012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康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康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上诉人康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玉霞
代理审判员  柳**
代理审判员  唐亚飞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宝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