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雨执字第863-1号
申请执行人肖功胜,男,1997年4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汤灏,男,199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雨民初字第17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0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汤灏的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30805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满宏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戴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