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28执504号
申请执行人:刘改保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改保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自动履行,执行金额84285.4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湘1128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第一项执行完毕。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