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方执字第14号
申请执行人周汝先,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
被执行人谢响儿,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
被执行人米桂英,女,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
被执行人刘夏云,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
本院于2012年3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汝先与被执行人谢响儿、米桂英、刘夏云死亡赔偿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怀中民一终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宏军
审 判 员 杨司东
审 判 员 谷 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杨春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