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长县执字第85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
被执行人谭文礼。
被执行人大连顺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太平办事处柳家村。
法定代表人宁敏,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县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谭文礼、大连顺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垫付款616000元,违约金100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本案诉讼费9754元和本案执行费9568元,但被执行人谭文礼、大连顺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大连顺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三一”牌SY5415THB-48型混凝土泵车壹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伍岗